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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第497号建议的答复函

发布时间:2022-12-09 来源: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类 别:C

  签发人:窦敬丽

  陕自然资函〔2022〕85号

  左新文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高效利用西延铁路甘泉段废弃路基的建议》(第497号)收悉。感谢您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特别是国有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厅对职能范围内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分析研究,梳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有关规定,并就收回西延铁路甘泉段废弃路基使用权提出有关建议。现答复如下: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有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1.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2.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3.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4.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

  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

  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

  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二、有关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明确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有关情形及划拨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有关规定。建议甘泉县政府根据西延铁路甘泉段实际情况,研究其是否符合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有关情形,进一步确定合理的收回方式。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2022年5月15日

  (联系人:郝松立,电话:029-84246623)


原文链接:http://zrzyt.shaanxi.gov.cn/info/4575/6298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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