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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首例自然资源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磋商成功

发布时间:2022-12-24 来源: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近期,乐清市就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与赔偿义务人林某某成功签订赔偿协商协议,这是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实施以来,温州市首例磋商成功的自然资源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

  2021年,林某某在未办理土地使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25.61亩林地修建通村道路,造成土地深度挖掘并固化、森林植被大量毁坏。经第三方专业机构鉴定,林某某违法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超39万元。

  根据案件情况,乐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检察院,芙蓉镇人民政府与赔偿义务人林某某磋商,结合现场损害程度向林某某提出赔偿主张,并阐明调查结论、评估意见、法律依据等。按照“谁损害、谁承担修复责任”原则,双方对本案生态环境损害达成一致,赔偿义务人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并按期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393695元。

  

  

  该例自然资源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成功磋商,破解了“他人破坏,政府买单”的困局,为温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作出了积极探索。


原文链接:http://zrzyt.zj.gov.cn/art/2022/12/16/art_1070720_590102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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