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障畜禽养殖用地合理需求的建议》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代表第20230481号建议的答复
曹积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保障畜禽养殖用地合理需求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结合我厅职能,现答复如下:
为支持我省设施农业发展,保障用地合理需求,2020年5月,我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省畜牧局印发了《山东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将养殖中畜禽舍、饲料配制场所等生产设施用地和与养殖生产直接关联的废弃物处理、冷藏存储等辅助设施用地,纳入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由乡镇政府办理用地备案手续即可。2022年,落实国家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规定,我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印发《关于贯彻自然资发〔2021〕166号文件严格耕地用途管制的实施意见》(鲁自然资字〔2022〕77号),严禁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设施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如设施农业确需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一般耕地,需报乡镇政府同意纳入县级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方案后实施,补足同等数量、质量的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2020年以来,我厅指导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主动进位,积极服务,加大设施农业项目用地服务保障力度,经自然资源部反馈情况,我省设施农业用地保障面积位居全国前列。
下一步,我厅将指导市县自然资源部门进一步加强与农业农村、畜牧部门的沟通协作,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过程中,考虑畜禽养殖设施项目合理用地需求,预留设施农业发展空间。因我省耕地后备资源不足,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保障压力较大,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永久基本农田“非粮化”的决策部署,建议各类养殖项目尽量利用存量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以及废弃的养殖设施场地进行生产,并采取有效措施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5月19日
原文链接:http://dnr.shandong.gov.cn/zwgk_324/xxgkml/jyta/rddbjyblqk/202305/t20230525_43310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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