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62号建议的答复函
类 别:A
签发人:冯涛
陕自然资函〔2023〕101号
崔亚军等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加快构建生态修复和乡村建设协同治理长效机制体制的建议》(第62号)收悉。感谢您在百忙之中对自然资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您在建议中提到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制定出台矿山生态修复和乡村建设有效衔接的政策措施。
二是加强基金办法可操作性。
三是在林地指标调整以及填沟造地方面给予政策指导。
四是在基金办法修订时考虑将生态修复与乡村建设进行衔接。
五是将避灾安置费用纳入土地复垦基金使用范畴。
经我厅认真研究,现将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厅工作开展情况
2018年我厅联合省财政厅、原省环境保护厅制定印发了《陕西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基金实施办法》(陕国土资发〔2018〕92号),创新性地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基金和土地复垦费合并,减轻了企业负担,有效地解决矿山企业恢复治理资金的问题。自2018年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基金制度实行以来,我厅为切实做好基金监督管理使用,开展了大量工作。一是开展宣传培训工作,我厅多次深入各市县和矿山企业开展基金制度的管理和使用的宣讲和培训。重点对建立基金制度的目的、意义、适用范围、提取与使用、监督等内容进行详细解读,并就基金办法修订工作,广泛征求市县局、企业、专家等意见建议,进一步提高了市县管理部门和矿山企业认识。二是完善相关政策制度。我厅每年深入市县和矿山企业调研基金的提取和使用情况,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分别下发了《关于全面做好2019年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快推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和基金提取使用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矿山生态修复监管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规范矿山基金提取使用监督验收等环节。为确保治理和验收工作落到实处,组织制定了《陕西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技术要求和验收办法》,规范治理工程的实施和验收,推动提高基金使用效率。三是加强源头管控,提高方案编制质量。近年来我省为确保落实矿山企业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责任和义务落实,从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在方案审查前由随机抽取专家进行现场核实,而后随机抽取专家采取盲审与打分的办法,进一步提高方案编制质量。四是指导制定年度计划,推动落实。基金制度实行以来,为确保治理任务落地,要求市县督导矿山企业在《两案》的基础上制定年度治理计划,并对完成情况进行年度验收,及时督促矿山企业提取和使用基金。省厅每年对基金提取、使用治理情况进行随机检查,鼓励实施开发式治理,带动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生态修复和地方产业发展。
基金办法实施以来,全省矿山企业利用基金落实治理与土地复垦义务,积极实施开发式治理。2023年4月17日,我厅发布了《陕西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典型案例》,榆林市府谷县国能三道沟煤矿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入选典型案例。充分利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基金,按照全域规划、整体设计、综合治理,着力打造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态空间山清水秀”三生空间治理示范工程,在采空塌陷区打造“万亩坡改梯、十万亩生态林”工程,大力推进矿区生态环境治理,建设生态农业示范区和生态林,不仅推进了地方经济发展,促进了矿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而且为矿区生态修复与生态产业发展提供了实践样板,蹚出了一条“矿山生态修复+乡村振兴+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的新路子。
二、有关建议答复
(一)出台矿山生态修复和乡村建设有效衔接的政策措施。2020年,我厅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落实和基金提取使用的通知》(陕自然资发〔2020〕57号),鼓励矿山企业结合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城镇化、乡村振兴等实施综合治理,带动矿区群众致富。
(二)提高“二合一”方案的可操作性。2018年,我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基金实施办法的通知》(陕国土资发〔2018〕120 号),要求各市指导矿山企业按照要求编制年度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方案或实施计划,督促矿山企业认真落实实施方案或者实施计划中的治理工程。为提高基金使用效益,我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矿山生态修复监管工作的通知》(陕自然资修复发〔2021〕29号),明确要求各市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督导矿山企业按照基金实施办法足额计提基金,统筹用于本矿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工作,严格落实“基金由企业自主使用”的要求,避免基金“提而不用”造成资金沉淀。
(三)关于林地指标调整和填沟造地的政策指导。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国办发〔2021〕40号),明确提出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方案编制,在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划约束条件的前提下,合理安排生态保护修复区域内各类空间用地的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项目范围内涉及零散耕地、园地、林地、其他农用地需要空间置换和布局优化的,可纳入生态保护修复方案一并依法审批;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调整等法定审批事项的,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四)在基金办法修订中将矿山治理与生态修复规划和乡村振兴相结合。根据《关于加快推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落实和基金提取使用的通知》(陕自然资发〔2020〕57号),明确提出坚持“政府主导、政策引导、统筹规划”的原则,矿产资源集中开采区的各县(区)要按照流域或区域统一制定综合治理规划,并督导矿山企业按照规划统一组织实施。各市县在矿山企业基金使用中不得将企业基金统筹使用,不得设置附加条件。同时鼓励企业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自然资规〔2019〕6号)实施开发式治理,积极探索“农民土地入股+矿山企业基金投入+第三方公司管理”运营模式,结合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城镇化、乡村振兴等实施综合治理,改善矿区生态环境,带动矿区群众致富。
(五)调整基金适用范围。根据《陕西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基金实施办法》(陕国土资发〔2018〕92 号)《关于加快推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落实和基金提取使用的通知》(陕自然资发〔2020〕57号),对基金的适用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同时鼓励矿山企业切实用好用活基金。目前,我厅正在修订的《陕西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基金实施办法》,拟对适用范围进一步调整,对于您提出的上述基金适用范围,我们也会做认真研究讨论。
三、下一步工作
崔亚军等代表,我们将认真研究您们提出的建议,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多方意见和建议。下一步,一是组织开展基金管理办法修订,进一步合理扩大使用范围,加强基金使用监管,提高基金执行率。二是按照“政府主导、政策引导、统筹规划、企业实施”的原则,督导市县按照区域、流域编制治理规划,企业按照规划统一组织实施;同时鼓励矿山企业开发式治理,引入可持续的当地优势产业,助力乡村振兴,切实改善矿区及周边区域生态环境,提高基金社会效益和基金执行率。三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国办发〔2021〕40号)和《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自然资规〔2019〕6号),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修复,采取“生态保护修复+产业导入”方式,利用获得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或特许经营权发展适宜产业;对投资形成的具有碳汇能力且符合相关要求的生态系统,申请核证碳汇增量并进行交易;通过经政府批准的资源综合利用获得收益等,畅通社会资本参与和获益渠道,创新激励机制、支持政策和投融资模式,激发社会资本投资潜力和创新动力。
崔亚军等代表,感谢您们对自然资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们将在今后工作中,继续推动基金办法的完善和矿区生态保护修复,为促进全省高质量发展做出更大贡献,同时请您呼吁更多的人关心和支持矿区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作,再次向您们表示感谢。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6月9日
(联系人:李想,电话:029-84333044)
原文链接:http://zrzyt.shaanxi.gov.cn/info/4575/7638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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