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388号建议的答复函
类 别:A
签发人:冯涛
陕自然资函〔2023〕99号
武静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扩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基金使用范围的建议》(第388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财建〔2017〕6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2018年我厅联合省财政厅、原省环保厅制定了《陕西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基金实施办法》(陕国土资发〔2018〕92号),创新性的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基金和土地复垦费合并,减轻了企业负担,有效的解决矿山企业恢复治理资金的问题。
自2018年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基金制度实行以来,我厅为切实做好基金监督管理使用,开展了大量工作。
一、开展的工作
(一)做好宣传培训工作。我厅多次深入各市县和矿山企业开展基金制度的管理和使用的宣讲和培训。重点对建立基金制度的目的、意义、使用范围、提取与使用、监督等内容进行详细解读,进一步提高了市县管理部门和矿山企业认识。
(二)完善相关政策制度。我厅每年深入市县和矿山企业调研基金的提取和使用情况,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分别下发了《关于全面做好2019年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陕自然资发〔2019〕15号)、《关于加快推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和基金提取使用的通知》(陕自然资发〔2020〕5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矿山生态修复监管工作的通知》(陕自然资修复发〔2021〕29号)等相关文件,规范矿山基金提取使用监督验收等环节。为确保治理和验收工作落到实处,组织制定了《陕西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技术要求和验收办法》,规范治理工程的实施和验收,推动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三)加强源头管控,提高方案编制质量。近年来我省为确保落实矿山企业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责任和义务落实,从源头做起,从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在方案审查前随机抽取专家进行现场核实,而后专家采取盲审与现场打分相结合的办法,进一步提高方案编制质量。
(四)制定年度计划,推动落实。基金制度实行以来,为确保治理任务落地,要求市县督导矿山企业在《两案》的基础上制定年度治理计划,并对完成情况工程进行年度验收,及时督促矿山企业提取和使用基金。省厅每年对基金提取、使用治理情况进行随机检查,鼓励实施开发式治理,带动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生态修复和地方产业发展。
二、建议的答复
对于您提出的“结合实际,制定榆林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基金管理办法,采取先行先试的办法,按照一定比例提取部分现有矿山缴纳的基金,由各市县政府统筹用于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和乡村振兴产业发展。”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六条,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遵循“土地复垦义务人所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使用”的原则;《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十七条 采矿权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基金由企业自主使用,政府监管的原则,根据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经费预算、工程实施计划、进度安排等,统筹用于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开发式治理等事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基金和土地复垦基金由企业自主使用,县自然资源局不能统筹利用。
三、下一步计划
武静代表,我们将认真研究您提出的建议,开展调查研究,听取多方意见和建议。下一步,一是修订基金办法。组织开展基金管理办法修订,进一步合理扩大使用范围,加强基金使用监管,提高基金执行率。二是按照政府主导,政策引导,统筹规划、企业实施的原则,督导市县按照区域、流域编制治理规划,企业按照规划统一组织实施;同时鼓励矿山企业开发式治理,引入可持续的当地优势产业,助力乡村振兴,切实改善矿区及周边区域生态环境,提高基金社会效益和基金执行率。三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国办发〔2021〕40号)和《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自然资规〔2019〕6号),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修复,采取“生态保护修复+产业导入”方式,利用获得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或特许经营权发展适宜产业;对投资形成的具有碳汇能力且符合相关要求的生态系统,申请核证碳汇增量并进行交易;通过经政府批准的资源综合利用获得收益等,畅通社会资本参与和获益渠道,创新激励机制、支持政策和投融资模式,激发社会资本投资潜力和创新动力。
武静代表,感谢您对自然资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们将在今后工作中,继续推动基金办法的完善和矿区生态保护修复,为促进全省高质量发展做出更大贡献,同时请您呼吁更多的人关心和支持矿区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作,再次向您表示感谢。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6月7日
(联系人:魏宏安,电话:029-84333042)
原文链接:http://zrzyt.shaanxi.gov.cn/info/4575/8513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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