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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677号建议的答复函

发布时间:2023-07-21 来源: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类别:A

  签发人:冯涛

  陕自然资函〔2023〕80号

  徐毅代表: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管理方面提出的宝贵意见,您提出的《关于修改<陕西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实施细则(试行)>第二章第八条等条款的建议》(第677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2020年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了可以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六种情形,其中,前四款明确规定军事外交、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扶贫搬迁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第(五)款明确在国土空间规划划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2020年11月,《自然资源部下发了《关于印发<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的通知》(自然资规〔2020〕5号)中要求,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一个完整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范围内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其他公益性用地比例一般不低于40%。

  关于您的建议:一是您提出“对《陕西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实施细则(试行)》第二章第八条及《陕西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编制指南(试行)》第三章第二点进行调整”的建议。为落实省委省政府“三个年”活动,全力激发自然资源要素活力,确保重点建设项目落地,以高质量要素保障助推全省高质量发展,省自然资源厅2023年2月24日印发的《关于加强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推进全省高质量项目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中已明确:省级(含)以上开发区在编制士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时,可将公益性用地的比例调整至不少于30%。二是您提出的“将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中的公共设施营业网点用地、公园绿地内的水面和工业用地中的仓借用地等用地纳入公益性用地范畴”的建议。由于目前中省对公益用地的界定均为提出明确要求,在开展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编制工作中主要依据供地方式确定公益用地,即只有采取划拨方式供应的土地方可作为公益性用地,您建议中提及公园绿地内的水面在成片开发方案编制可以作为公益用地,但其他地类目前无政策支撑,暂不合符土地征收成片开发的要求,不宜作为公益用地。

  再次感谢您对全省土地征收政策修改完善的关注和关心。希望您在百忙之中持续关心关注全省土地征收和耕地保护工作,对我们的工作不断提出更好的意见和建议,改进我们的工作质量。我们将牢记使命、砥砺奋进,努力做好全省土地征收和耕地保护工作。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5月27日

  (联系人:高全谋,电话029-84333022)


原文链接:http://zrzyt.shaanxi.gov.cn/info/4575/7886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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