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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7-02 来源: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自然资源部《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推进我省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我厅起草了《四川省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办法》有关内容,现将文件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政策制定背景

  矿产资源规划是落实国家矿产资源战略、加强和改善矿产资源宏观管理的重要手段,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活动的重要依据。自2001年以来,我省已编制实施四轮矿产资源规划,在矿产资源规划引领和管控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布局不断优化,矿业开发与产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更加协调。制定《办法》将工作实践中积累的好的经验固化为工作制度,能更好指导省、市、县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工作。

  二、文件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四十一条,分为总则、编制、实施、调整、责任追究、附则等章节,另有矿产资源规划编制与实施相关材料要求、规划调整相关材料及编写要求2个附件。具体内容概括如下:

  (一)总则(第1—12条)。定义矿产资源规划概念,指出重要意义和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明确适用对象和范围。划分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层级和管理权限,提出编制实施和评估调整总体要求。

  (二)编制(第13—19条)。详细规定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规划编制责任分工,明确承担单位资格条件。从工作方案、基础研究、专家论证、征求意见、听证、环评等方面明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的组织程序和相关要求。

  (三)实施(第20—27条)。规定矿产资源规划审批程序,明确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监测分析和考核要求。在强调应审核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行为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勘查开发利用方向、总量、结构、布局和规模等的同时,精简审核事项,明确矿业权延续、转让变更、矿业权人名称变更等无需进行规划审核。

  (四)调整(第28—34条)。将矿产资源规划调整分为内容调整和区块调整两类,分别明确允许规划调整的前提条件。对无需进行规划区块调整的情形以及规划调整审批程序作出规定,并对规划调整批准后的组织实施提出相关要求。

  (五)责任追究(第35—39条)。对应编制而未编制矿产资源规划,违规编制、调整、审批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弄虚作假,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等情形,明确相应责任追究办法。

  (六)附则(第40—41条)。规定《办法》解释权限和生效日期。

  (七)附件。附件1对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内容、矿产资源规划编写大纲、报批要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对矿产资源规划年度实施提出相关要求。附件2对矿产资源规划调整申请材料、调整方案编写大纲、调整审批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

  三、重点举措

  一是明确资源禀赋较差的县(市、区)原则上不编制矿产资源规划,应编未编的,由县(市、区)政府报送省厅同意后可不编制。未编制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的,纳入市级矿产资源规划统筹安排,减少不必要工作量,节约行政成本。

  二是要求各地要开展矿产资源规划年度实施监测分析,并纳入年度考核,着力推动矿产资源规划落地实施。

  三是明确矿业权延续等3种情形无需进行规划审核,非金属矿产仅涉及亚矿种变更(变更为普通建筑用砂石土除外)等3种情形无需申请规划调整,已设矿业权变更等7种情形视同符合规划区块要求,大幅减轻基层矿产资源管理负担。

  四是根据各地申请规划调整,多为规划区块调整,较少涉及内容调整的现实情况,将规划调整分为内容调整和区块调整两种情形,避免一概而论,精简规划调整申请材料。

  五是规定矿产资源规划调整原则上1年内只允许集中调整一次,并且明确经批准的调整区块原则上1年内完成出让公告,提高矿产资源规划严肃性,防止矿产资源规划无序不合理调整。

   责任编辑:周子琦


原文链接:http://dnr.sc.gov.cn/scdnr/wzjd/2024/6/26/e3d2c89232154f9493674640776469fd.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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