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广西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一、出台的背景
2022年10月,我区“三区三线”划定成果经国家批准正式启用,作为建设项目用地用海组卷报批的依据。为用好“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在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利用中加强和规范城镇开发边界管理,2023年10月,自然资源部印发了《关于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3〕193号),要求坚决维护“三区三线”划定成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推动城镇开发边界划定成果精准落地实施,统筹做好规划城镇建设用地安排,严格规范城镇开发边界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同时要求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实施细则;2023年11月,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成果数据汇交更新的函》(自然资办函〔2023〕2319号),进一步明确了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成果的质检规则和数据汇交要求等。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相关文件精神,加强和规范城镇开发边界管理,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起草了《广西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实施细则》分别于2023年11月、2024年4月两次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有关单位反馈意见107条,经充分研究和沟通,采纳意见74条,综合采纳意见13条,未采纳意见20条。
三、目标任务
坚决维护“三区三线”划定成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加强和规范城镇开发边界管理,推动城镇开发边界划定成果精准落地实施,切实将“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规划产业发展、推进城镇化不可逾越的红线。
四、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提出城镇开发边界实施管理的总体要求,要坚决维护“三区三线”划定成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促进城镇集约集聚发展,完善城镇功能布局和形态。
第二部分明确了基于规划定期实施评估对包括城镇开发边界在内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进行调整的程序和有关要求。
第三部分对自然资发〔2023〕193号文件中规定的允许局部优化城镇开发边界的六种情形进行细化,并明确了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的程序。
第四部分明确了城镇开发边界外仅允许规划布局有特定选址要求的零星城镇建设用地,并提出零星城镇建设用地规模控制要求、办理用地用海审批以及规划许可等要求。
第五部分要求加强城镇开发边界监管,合理安排城镇建设用地使用时序,妥善协调处理好与已批用地用海、自然保护地、矿业权、已承诺事项等的矛盾冲突。
附件为城镇开发边界外允许零星分散的城镇建设项目的具体类型。
五、涉及范围
全区行政区范围内城镇开发边界的实施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六、执行标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
(三)《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
(四)《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
(五)《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六)《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3〕193号)。
七、关键词诠释
城镇开发边界:城镇开发边界是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划定,一定时期内因城镇发展需要,可以集中进行城镇开发建设,完善城镇功能、提升空间品质的区域边界,涉及城市、建制镇以及各类开发区等。
零星城镇建设用地:结合城乡融合、区域一体化发展和旅游开发、边境地区建设等合理需要,分散在城镇开发边界外,有特定选址要求的零星城镇建设项目用地。
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在特定区域(流域)、特定领域,为体现特定功能,对空间开发保护利用作出的专门安排,是涉及空间利用的专项规划。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应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经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核对后及时纳入“一张图”。
八、有利举措
(一)细化落实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的具体情形,促进城镇开发边界精准落地实施。对自然资发〔2023〕193号文件规定的允许局部优化城镇开发边界的六种情形进行了细化,重点针对国家和自治区重大项目,以及规划深化实施中因用地勘界、比例尺衔接等需要局部优化城镇开发边界的不易把握的情形进行细化和落实,便于市县在实际管理工作中进行准确把握,有利于底线红线的管控,同时促进城镇开发边界精准落地实施。
(二)合理保障城镇开发边界外零星城镇建设空间需求。根据自然资发〔2023〕193号文件,结合城乡融合、区域一体化发展和旅游开发、边境地区建设等合理需要,允许在城镇开发边界外规划布局八种类型有特定选址要求的零星城镇建设项目用地。在规模上,提出城镇开发边界外新增零星城镇建设用地原则上不得超过规划新增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10%,同时在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的前提下进一步细化和明确项目类型,确保边界外不进行城镇集中建设。在管控上,提出零星城镇建设项目纳入“一张图”的具体情形和要求,同时提出零星城镇建设项目编制详细规划的有关情形和程序,以满足出具规划条件、核发规划许可的需要。
九、新旧政策差异
本《实施细则》属于新出台政策。
十、特色亮点
编制多种类型的详细规划作为零星城镇建设用地核发规划许可的依据。零星城镇建设项目需要核发用地规划许可的,可就近纳入详细规划或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规划选址综合论证报告(地块详细规划),明确用地规模、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主要控制指标,将其作为其他类型的详细规划,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作为出具规划条件、核发规划许可的依据,解决城镇开发边界以及村庄规划范围外详细规划尚未覆盖的区域,零星城镇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问题。
十一、注意事项
(一)城镇开发边界调整应确保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不突破。每五年一次或根据国家要求定期开展规划实施评估后,确需对包括城镇开发边界在内的总规进行调整的,可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统筹调剂本辖区内的指标;涉及跨设区市调整指标的,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要求。规划实施期间对城镇开发边界进行局部优化的,除国家和自治区重大战略实施、重大政策调整、行政区划调整等特殊情形外,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原则上应确保本县(市、区)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不突破。城镇开发边界外新增零星城镇建设用地也要纳入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统筹核算,等量缩减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新增城镇建设用地。
(二)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应符合有关程序要求。落实自然资发〔2023〕193号文件提出的逐级报部审核要求,由项目所在地县级及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镇开发边界局部优化方案并逐级组织审查、征求公众及有关利益关系人的意见,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经自然资源部检验合格,纳入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后,方可作为规划管理、用地用海审批的依据。
十二、解读单位和解读人
解读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国土空间规划处
解读人:凌展翅
联系电话:0771-5388052
原文链接:https://dnr.gxzf.gov.cn/zfxxgk/fdzdgknr/zcfg/zcwjjd/t1860635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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