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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对外提供涉密测绘成果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8-02 来源: 自然资源部 作者:佚名

  

  2024年7月 26日,自然资源部印发了《对外提供涉密测绘成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围绕《办法》制定的相关情况,自然资源部地理信息管理司有关负责同志进行了解读。

  一、制定《办法》基于什么考虑?

  1983年,国务院印发了规范对外提供我国测绘资料的相关规定,对规范对外提供我国测绘资料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2010年原国家测绘局又印发《对外提供我国涉密测绘成果审批程序规定》(测办〔2010〕108号),进一步规范了对外提供涉密测绘成果审批程序。但随着测绘地理信息事业的发展,测绘成果种类、形式、秘密范围、提供方式、应用领域以及使用环境发生很大变化,测绘资料的内涵和外延不断扩展,相关文件内容已不能适应新的测绘地理信息工作发展形势,难以满足新形势下对外提供涉密测绘成果管理工作的需要,部分内容存在与现行测绘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不一致、与已有的工作实践不符等情况。基于上述考虑,我们启动了《办法》制定工作,进一步规范新时期、新形势下对外交往和合作中的涉密测绘成果提供管理工作。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一是明确总体工作原则。《办法》提出对外提供涉密测绘成果工作应遵循“既能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又能适应对外交往与合作需要的原则”。在对外提供涉密测绘成果有关的受理、提出审查意见、对涉密测绘成果进行保密技术处理、做出审批决定等各环节工作中均应遵循以上原则。二是确定涉密测绘成果范围。《办法》明确了涉密测绘成果是指按照《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所确定的属于国家秘密事项的测绘成果。根据对外提供的涉密成果来源,可分为自然资源部门管理的涉密测绘成果和申请人合法持有的自有涉密测绘成果。三是实施分级审批。《办法》根据工作实际规定对外提供涉密测绘成果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即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批准开展的对外交往与合作活动申请对外提供涉密测绘成果的,由自然资源部审批;省级及省级以下人民政府批准开展的对外交往与合作活动申请对外提供涉密测绘成果的,由当地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四是明确申请条件等内容。结合工作实践,《办法》规定了申请对外提供涉密测绘成果的3项具体条件、申请对外提供涉密测绘成果应当提交的材料、不予批准的4种情形等内容。

  


原文链接:https://www.mnr.gov.cn/gk/zcjd/202407/t20240731_28538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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