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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国有住宅用地自建房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8-02 来源: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作者:佚名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国有住宅用地自建房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风险防控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国有住宅用地自建房(含农垦国有土地上职工自建房)管理工作,省资规厅、省住建厅、省市场监管局基于个人自建房主要用于保障本省居民自建自住的本质初衷,以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消除隐患、保障安全为出发点,结合我省实际,联合制定了《关于规范国有住宅用地自建房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从严格限制向个人供应国有住宅用地、加强国有住宅用地自建房规划管理、强化国有住宅用地自建房建设管理、严格监管国有住宅用地自建房转让行为、规范不动产登记、常态化开展执法检查和依法处置虚假宣传等方面规范国有住宅用地自建房管理,有效期2年。

  (一)严格限制向个人供应国有住宅用地。明确除生态移民搬迁、征地拆迁安置等特殊情况外,不得向个人供应国有住宅用地(包括含有城镇住宅用地的混合用地,下同),也不得搞变通、打擦边球供应。

  (二)加强国有住宅用地自建房规划管理。强调国有住宅用地自建房项目“逢建必报”,市县资规部门(行政审批部门)要加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管理,严格审查住宅平面布局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对项目规划报建进行批后规划核实。

  (三)强化国有住宅用地自建房建设管理。明确住建部门要加强国有住宅用地依法报建的自建房施工和竣工验收管理,对达到限定规模的项目依法纳入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对限定规模以下的项目,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监督,市县住建部门予以相应指导。市县住建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项目施工质量安全监管。

  (四)严格监管国有住宅用地自建房转让行为。明确国有住宅用地自建房不得分幢、层、户、间转让。在建、已建的自建房整体转让给个人的,受让人须符合属地房屋限购政策。市县住建部门要对购买方的身份资格进行审核把关,对违规中介行为依法查处。

  (五)规范不动产登记。明确国有住宅用地自建房不得分割登记。国有住宅用地自建房转让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受让方为共有人的,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权利人”栏应列明全部共有人(不动产权证书打印时受字段限制难以全部列明的,可在“权利其他状况”栏中列明),并在“附记”栏中记载不得分割转让等限制条件。共有人申请分别持证的,除编号和不动产权证书号外,其他证载信息应保持一致。

  (六)常态化开展执法检查。要求市县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批前审查、现场检查、规划核实和竣工验收相结合的监督执法机制,做到国有住宅用地自建房项目事前、事中、事后常态化监督检查。监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应及时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查处。

  (七)依法处置虚假宣传。要求各市县应强化资规、住建、网信、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动,加强对网民有关自建房项目意见建议的收集和反馈,正确引导舆论导向。市县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广告监测,对排查发现或者移交的虚假宣传和违法商业广告,市场监管部门或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职责分工依法予以查处,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八)明确不溯及既往。本通知印发施行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国有住宅用地自建房项目,可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再次转让的,应执行本通知规定。

   


原文链接:http://lr.hainan.gov.cn/jdhy_353/zcjd/zxjd/202407/t20240723_37024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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