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农业农村局落实“首违不罚” 彰显农业执法“尺度”和“温度”
为深入贯彻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要求,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连云港市农业农村局全面树立包容审慎的监管理念,大力推行精准执法、柔性执法,在法律的尺度内,让涉农领域行政执法更有温度。近日,连云港市农业农村局在办理一例涉便利店轻微违法行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4月15日,连云港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收到连云区农业农村局《案件查处申请书》,有消费者反映连云区某便利店销售的蚊蝇香标称农药登记证号与产品实际防治对象不同,涉嫌经营假农药。4月17日,执法人员对该便利店涉嫌经营假农药案件线索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便利店货架摆放问题蚊蝇香产品14盒,标价为4元/盒,经查明,涉案蚊蝇香该便利店共进货15盒、只销售给投诉人1盒,其余未售出。经约谈指导,该便利店负责人意识到合法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重要性,积极配合整改,主动向投诉人退赔已销售的蚊蝇香,并将剩余蚊蝇香做下架处理并退回供货商(该供货商由执法机关另案处理)。鉴于该便利店系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且剩余涉案蚊香已主动全部下架并退回供货方,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我局对该便利店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未认真履行卫生用农药进货查验义务,导致售卖的蚊蝇香被打假,起初我十分担心,不仅要受到行政处罚,还会影响信用,多亏农业执法人员包容审慎执法,让我们既充分认识到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重要性,又免予行政处罚,农业行政执法越来越有温度了!”这是该便利店因售卖无农药登记证号的蚊蝇香被查后,收到《不予处罚决定书》时的切身感受。
为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此案中首违不罚给予当事人一定的容错纠错机会,减少了违法行为记录,同时保护了当事人信用等级评价结果,既体现了法律的刚性,又体现柔性执法的温度。
原文链接:http://nynct.jiangsu.gov.cn/art/2024/8/6/art_12466_113165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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