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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业农村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涉渔“三无”船舶处置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8-31 来源: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粤农农规〔2024〕6号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局、公安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海洋综合执法支队,深圳海事局,广东海事局各行政单位,深圳、珠海市海洋发展局,湛江市海洋与渔业局:

  为进一步规范涉渔“三无”船舶处置,维护海上交通安全和渔业生产正常秩序,省农业农村厅、省海洋综合执法总队、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广东海事局联合制定了《广东省涉渔“三无”船舶处置工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海洋综合执法总队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

  2024年7月24日

  广东省涉渔“三无”船舶处置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涉渔“三无”船舶处置,维护海上交通安全和渔业生产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以及《国务院对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的批复》《海关总署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农村部 中国海警局关于印发<“三无”船舶联合认定办法>的通知》等文件,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各市、县(市、区)履行渔政执法职能的机构(以下简称执法机构)处置涉渔“三无”船舶,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执法机构可以认定为涉渔“三无”船舶:

  (一)从事渔业捕捞活动以及为渔业捕捞生产提供服务的“三无”船舶;

  (二)从事水产养殖生产的“三无”船舶;

  (三)查获时未实施渔业生产作业,但船上有渔业捕捞工具和渔获物的“三无”船舶;

  (四)其他依法可以认定为涉渔“三无”船舶的情形。

  第四条农业农村、海洋综合执法、公安、交通运输、海事等相关部门,按照《“三无”船舶联合认定办法》成立涉渔“三无”船舶联合认定小组,并明确牵头单位,根据需要开展涉渔“三无”船舶联合认定工作。各市、县(市、区)已成立相关联合认定小组的除外。

  涉渔“三无”船舶的联合认定标准和程序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执法机构在海上执法时查获从事渔业捕捞活动的“三无”船舶,可以依法先暂时扣押渔具或者船舶,回港后依法作出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对在渔港或渔港水域查获的“三无”船舶,执法机构可以依法责令其在指定地点停放或者禁止其离港。

  第六条查获涉渔“三无”船舶,执法机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对无法查明当事人的,可以按规定公告招领或者公告送达执法文书,公告期限为三十日。公告招领期满无当事人接受调查的,依法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公告期间当事人持证明材料认领涉渔“三无”船舶的,执法机构应当予以核查。

  第七条执法机构可以在本机构的公告栏、船舶停放的港口或村(居)委会等张贴公告,或者在报纸、官方网站等媒体平台上刊登公告。张贴公告过程应当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

  第八条对完成没收程序的涉渔“三无”船舶,由执法机构采取拍卖、拆解、销毁等方式处置;确实无法处置的,可由同级政府公物仓指导进行处置,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执法机构应当在完成没收程序后十个工作日内将涉渔“三无”船舶相关材料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材料,向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执法机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估价机构对涉渔“三无”船舶残值进行评估。对于无残值的涉渔“三无”船舶,可自行组织销毁或委托有资质的拆解厂进行拆解;对于有残值的涉渔“三无”船舶,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拆解厂进行拆解,或者委托具有相应拍卖资格的拍卖人进行公开拍卖,拍卖保留价参照涉渔“三无”船舶评估价确定,也可以参照市场价或者通过互联网询价确定,拍卖成交后,执法机构移交涉渔“三无”船舶,并由成交方按规定拆解;评估、拆解费用可从船舶残料变价、拍卖款中支付,政府预算已经安排罚没物品处置专项经费的除外,余额按罚没收入通过广东省非税收入收缴一体化系统全额上缴国库。

  第十条拆解涉渔“三无”船舶应严格按照《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规范开展,拆船过程应当采取措施防止造成环境污染,拆解完毕后应及时清理拆船现场。

  第十一条执法机构应当对拆解重点环节实施现场监督,拍摄留存影像资料,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拆解全过程录像。执法机构应留存拆解过程影像资料、拆解台账、现场监督记录等资料建立拆解档案。

  第十二条执法机构对涉渔“三无”船舶保管负主体责任,可委托保管场所负责涉渔“三无”船舶日常看管。执法机构应登记造册、做好台账,完整记载船舶入场至处置全过程;落实专人负责制,定期或不定期到保管场所清点查看并拍照存档,确保妥善保管;发现船舶损坏或丢失的,应立即向主要负责人报告,要求保管场所找回船舶或赔偿损失,并视情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各市、县(市、区)要成立由农业农村、海洋综合执法、公安、财政、交通运输、市场监管、海事等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设立联络员,适时召开工作会议,通报情况、研判风险形势,并定期组织联合督导检查,保障涉渔“三无”船舶处置工作及时高效。

  第十四条其他执法部门查获的非涉渔“三无”船舶处置工作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十五条本规程由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原文链接:https://dara.gd.gov.cn/zcwj/content/post_44843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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