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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农业防灾减灾应急农机储备和调配使用制度》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8-31 来源: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近日,我厅印发了《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农业防灾减灾应急农机储备和调配使用制度》(粤农农规〔2024〕9号)(以下简称《制度》),《制度》包括七部分内容,就充分发挥农机在农业生产和应急救灾中的主力军作用,推动我省农机作业防灾减灾应急能力提升作出总体部署。

  一、制定背景

  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做好农业防汛抗旱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按照省委“1310”具体部署、实施“百千万工程”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立足于防大灾、救大灾,加快建立防灾减灾机具储备和调配使用制度,提升农业生产和农机防灾减灾救灾应急能力,保障粮食安全。

  二、主要内容

  《制度》共有七部分内容,分别为应急农机储备主体、应急农机调配主体、应急农机范围、应急农机储备形式、应急农机调配形式、应急农机管理、应急农机调配使用补偿方式。

  第一部分“应急农机储备主体”,明确应急农机储备主体主要依托协议约定的区域农机社会化服务中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全程机械化+综合农事”服务联合体、农机合作社等农机服务组织、农机生产企业、农机经销企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设立、参与设立的市场主体)等,纳入常态化农机应急作业服务队开展应急作业使用。同时,鼓励各地根据历史灾害场景,建立镇村常态化应急农机储备点,以便灾害发生时快速、及时响应。

  第二部分“应急农机调配主体”,分两种情况,一是受灾地区就近调配,明确受灾地区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为应急农机调配主体。二是跨区调配,其中跨县调配时,受灾地区所在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为应急农机调配主体;跨市调配时,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为应急农机调配主体。

  第三部分“应急农机范围”,围绕“耕、种、管、收、烘干、抗旱排涝”等农业生产环节,明确了应急农机包括抢浇抢排类机械、抢耕抢种机械、施肥喷药机械、抢收抢烘机械等。

  第四部分“应急农机储备形式”,主要分为一是各地造册登记的应急农机,通过属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与应急农机所有主体签署协议约定调配使用等方式,平时用于农业生产,发生灾害时,可接受统一调配,用于农业应急救灾。二是通过国家级、省级项目支持建设的应急农机。通过项目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与实施主体签订自愿参与应急救灾协议,在发生灾害时,项目实施购置的农机具接受属地及上一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应急调配。三是政企协作储备的应急农机。明确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通过政企协作的方式,与农机生产、经销企业签署《应急农机储备合作协议》进行应急农机储备。政企协作储备的应急农机平时可用于正常经营、销售,发生灾害时,须保障应急农机库存储备充足,并接受属地及上一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应急调配。

  第五部分“应急农机调配形式”,一是明确了受灾地区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应急救灾作业及应急调配形式,对属地应急农机不能满足救灾复产需求的,应由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梳理、提出应急调配需求,上报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由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跨县调配。二是明确了受灾地区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急农机调配形式。三是明确了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急农机跨市调配形式。

  第六部分“应急农机管理”,分别就信息化管理、专人跟踪维护、及时维修补配、应急演练培训、调配应急农机作业管理、强化农机安全生产等六方面作出要求。

  第七部分“应急农机调配使用补偿方式”,一是明确了应急农机储备主体储备的应急农机开展救灾复产应急作业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应急农机调配主体(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承担。应急农机调配主体应当根据《广东省农业防灾救灾资金管理办法》,提出补偿标准方案,同时将实际调配使用产生的农机手生活必需、农机损失保险、人身意外保险和应急农机调配使用或使用后损毁、灭失的合理补偿等费用列入补偿标准方案一并按程序报请资金。二是明确了政企协作储备的应急农机开展救灾复产应急作业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统筹报请各级农业农村应急救灾资金。

  


原文链接:https://dara.gd.gov.cn/wjjd/content/post_44843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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