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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11-09 来源: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财政部等七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自然资规〔2024〕1号)》有关要求,加快矿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规范我省绿色矿山建设和管理,立足我省实际,制定了《福建省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总则、绿色矿山建设、绿色矿山申报与评估、绿色矿山名录管理、监督管理、附则六个方面内容,共26条。

  (一)总则。规定了办法的制定目的、依据文件、适用范围,明确了绿色矿山的概念以及创建库、省级和国家级绿色矿山的层次关系,厘清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矿山安全监管、林业、财政、市场监管、金融监管、证券监管等主管部门在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的职责。

  (二)绿色矿山建设。一是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规划时,要将绿色矿山建设用地纳入规划统筹安排。二是规定了矿山企业是绿色矿山建设的责任主体,明确了矿山企业在绿色矿山建设过程中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鼓励矿山企业积极开展数字化、智能化绿色矿山建设。三是规定了不同条件下的(新建、延续、变更等)生产矿山与相应的绿色矿山建设要求。

  (三)绿色矿山申报。一是规定了申报绿色矿山应满足的五项先决条件。二是要求将省级绿色矿山申报作为常态化工作。三是规定了省级以上绿色矿山申报流程,包括矿山申报、复核检查、第三方评估、实地抽查、结果公示、申报国家级绿色矿山等,明确了各流程的具体工作内容。

  (四)绿色矿山名录管理。一是明确绿色矿山名录实行动态管理机制,规定了绿色矿山企业发生变更后的处理方式。二是规定省自然资源厅组织相关部门每年对省级以上绿色矿山开展比例不低于10%的实地抽查核查。三是规定了经实地核查发现不符合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的处理办法以及14类导致绿色矿山移出名录的问题,要求被移出省级绿色矿山名录的矿山企业2年内不得申报省级绿色矿山。

  (五)监督管理。一是将绿色矿山建设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二是要求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和违约责任纳入采矿权出让合同。三是要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绿色矿山动态监管。四是明确绿色矿山企业可享受相关的鼓励、优惠、支持政策。

  (六)附则。明确了办法的有效期,同时废止《关于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1〕53号)。

  三、范围期限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四、联系方式

  联系处室:修复处

  联系电话:0591-87662690


原文链接:http://zrzyt.fujian.gov.cn/zwgk/zcjd/bmzcwjjd/202411/t20241104_655789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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