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2024年冬期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的通知
京建发〔2024〕470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石景山区住房城市建设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2024年6月开始实施的《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2023)和同年8月发布的《普通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2-2024),对水泥等混凝土原材料及性能检验都提出了新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冬期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降低预拌混凝土质量管控风险,确保工程混凝土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压实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主体责任,保障混凝土质量
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应进一步强化质量意识,严把水泥、砂、石等原材料进场质量关,高度重视冬期施工质量管控工作,摒弃侥幸心理,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一)制定冬期预拌混凝土生产专项方案,确定合理价格
1.针对原材料、试验管理、生产管理、设备管理等重要环节制定冬期预拌混凝土生产专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应包括对各种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易发生问题环节的预案及防控措施,以保证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
2.预拌混凝土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防止恶性竞争,禁止以次充好或不按配合比生产预拌混凝土。
(二)加强原材料管理,保证材料质量
1.完善原材料采购使用管理制度,确保采购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合格、稳定。原材料过磅、进场到使用应有记录,鼓励应用信息化技术对原材料从生产厂家到使用进行全过程可视化管控,争取实现全链条可追溯。
2.严格落实《关于开展建设工程材料采购信息填报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法〔2018〕19号)相关要求,在预拌混凝土原材料进场验收合格后、使用前,按照填报批次将采购信息填报至建筑节能与建材管理服务平台。
3.严格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对原材料进场进行核验、确认,加大原材料质量证明文件的检查力度,尤其是执行新规范标准和以厂家控制值为判定依据的材料(如:水泥、外加剂),不得使用质量证明文件不合格或质量证明文件存疑的材料。严格按照相应技术标准对原材料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不得使用。在《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程》(DB11/T 385-2024)2025年1月1日开始实施前,为保证原材料质量,可参照该规程第4.1.6条的要求进行进场初检。
(三)强化生产过程控制,保障混凝土出厂质量
1.冬期配合比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最小水泥用量应满足相关标准的要求,并根据当日气温选用相应的配合比。预拌混凝土生产时应及时关注混凝土强度检验情况,当预拌混凝土强度保证率低于115%时,应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调整相应配合比。
2.加强对砂石、水、大气环境及出厂混凝土测温工作。预拌混凝土生产用砂、石应清洁,不得含有冰、雪、冻块。预拌混凝土生产时应优先采用温水进行拌合,并根据气温及施工实际需求进行调整。
3.严格按照配合比进行预拌混凝土生产,根据生产需求加强对砂含水的检测。同时根据《关于加强工程质量影像追溯管理的通知》(京建发〔2021〕29号)要求,留存预拌混凝土生产全过程和预拌混凝土检验相关视频资料,并保证视频连续不间断及保存期限。预拌混凝土抗压强度试验应全过程留存视频影像资料。
4.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16〕14号)要求,将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的相关信息录入平台,实时上传生产数据,打印有二维码标识的《预拌混凝土运输单》以及《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推进工程资料电子化。
5.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应有保温措施,减少车辆运输过程中温度损失,及时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协调,合理调度车辆,减少车辆运输、等待时间,保障预拌混凝土入模温度不低于5℃。当采取措施仍无法保证预拌混凝土入模温度或遇极端天气时,应及时与施工单位协调,暂停供应预拌混凝土。
6.依据相关技术标准对出厂预拌混凝土质量进行检验,并及时按混凝土配合比对出厂预拌混凝土强度进行评定。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强化质量意识,加强现场混凝土施工质量管理
(一)加强对分包单位的监督管理,切实对建设工程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采购预拌混凝土合同前,应当会同监理单位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进行实地考查,并留存考查报告。确定预拌混凝土采购价格时,不唯最低价为结果。
(二)加强混凝土进场检验,关注混凝土评定结果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按照试验计划,做好用于检查混凝土结构强度的7d、28d标准养护和结构实体同条件(含冬施转常温)养护等试件的取样、制样、标识工作,混凝土抗压强度试件留置应满足《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规定。并按照《关于加强工程质量影像追溯管理的通知》(京建发〔2021)29号)要求对混凝土浇筑、混凝土取样、制样及送样留存影像资料。
(三)严格执行规范标准要求,强化对施工过程的管理
冬期施工前,应对已施工的混凝土质量进行确认。一是对结构混凝土强度等级进行检验评定,评定结果不符合设计强度等级要求的,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结构实体检验。二是按照《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的规定对已施工的混凝土结构部位进行结构实体检验。三是结构实体检验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依据现行规范标准、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冬期施工专项方案(以下简称冬施方案),做好人员、设备、物资等各项施工准备,并应严格按照冬施方案要求做好气温监测和降雪、大风气温骤降等应急防护措施,加强对混凝土出罐温度、入模温度的检查;强化隐蔽工程验收并做好记录。加强混凝土浇筑、振捣、覆盖养护、保温及测温、保湿、拆模、验收等工作。混凝土运输、输送、浇筑过程中严禁加水,散落的混凝土严禁用于结构浇筑,混凝土浇筑过程应按照《关于加强工程质量影像追溯管理的通知》(京建发〔2021)29号)的要求留存影像资料。
三、施工现场和搅拌站驻厂的监理单位应严格履职尽责
施工现场的监理单位应严把冬施方案审批关,并根据冬施方案制定冬期施工监理实施细则及旁站方案。明确材料进场检验试验、隐蔽工程验收、监理巡视旁站时监理主要工作内容和职责。加强对混凝土工程的防冻抗寒以及其他环节质量保证措施的检查,做好混凝土试件的取样和送检过程见证、混凝土浇筑过程旁站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预拌混凝土驻厂监理单位应按照《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驻厂监理管理规定》(京建法〔2018〕14号)的相关要求,加大对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的原材料、设备、试验室、生产和混凝土出厂质量管理等方面的检查力度,审查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冬期生产方案,检查预拌混凝土生产和运输过程中的保温和防冻措施,保证出厂预拌混凝土温度符合冬施方案要求。
四、市区住建部门开展冬期专项检查,加大执法惩戒力度
(一)即日起一周内,工程各参建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自查,对发现的质量隐患及时整改,及时向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自查及整改情况(检验评定结果待常温混凝土强度结果全部出具后进行补报)。在冬期施工期间,严格按照本通知和现行标准规范要求开展工作。在冬期施工结束后,完成冬期施工质量自查,于2025年4月15日前向监管部门报送自查及整改结果。各集团公司将自查结果发送至邮箱jdzz01@zjw.beijing.gov.cn。
(二)即日至冬施结束,各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结合日常监督执法检查工作对各工程参建单位自查整改情况进行全覆盖检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各工程参建单位落实情况进行抽查。检查时可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原材料质量进行监督抽检和聘请行业专家共同进行检查,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检查参考用表见附件1。
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对隐患整改不彻底、质量责任不落实的严肃查处,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行政处理、处罚。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4年11月14日
原文链接:https://zjw.beijing.gov.cn/bjjs/gcjs/tzgg36/543458342/index.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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