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厅内工作规程(暂行)的通知(桂农厅办发〔2024〕79号)
厅机关有关处室:
为切实加强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明确工作分工,规范工作流程,压实工作责任,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按照《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19号)、《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国家林草局关于加强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农〔2022〕14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部内工作规程(暂行)〉的通知》(农办计财〔2024〕17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5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振兴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广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桂财规〔2021〕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广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的通知》(桂政办发〔2022〕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职能,我厅研究制定了《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厅内工作规程(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4年8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厅内工作规程(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中央和自治区衔接资金”)项目管理,明确工作分工,规范工作流程,压实工作责任,提升项目资金使用效益,坚决守牢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按照《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1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国家林草局关于加强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农〔2022〕14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部内工作规程(暂行)的通知》(农办计财〔2024〕17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5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振兴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广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细则》(桂财规〔2021〕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广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的通知》(桂政办发〔2022〕35号)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职能,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与自治区财政厅共同管理的中央和自治区衔接资金,包括中央衔接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
第三条 中央和自治区衔接资金使用管理实行厅内处室分工协作、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计划财务处研究提出中央和自治区衔接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指导、监督资金使用,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牵头抓好审计等各类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整改,配合自治区财政厅有关处室制订完善管理制度和资金政策。发展规划处牵头拟定帮扶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地健全完善项目联农带农机制并抓好落实。帮扶处按照职能负责提出中央和自治区衔接资金支持的易地搬迁后续扶持、脱贫劳动力就业等有关帮扶项目需求并指导实施。厅内各相关处室按照职责分工,研究提出中央和自治区衔接资金重点支持方向和具体使用方式等建议,指导各地做好项目谋划论证和储备入库、组织实施和跟踪问效,加强项目全过程监测,推动审计等发现问题整改。
第二章 资金需求测算和分配建议
第四条 计划财务处于每年10月启动下一年度中央和自治区衔接资金需求摸底调研,组织各相关处室聚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研究提出下一年度中央和自治区衔接资金需求和考虑。根据转移支付预算编制总体工作安排,计划财务处统筹形成资金支出规划和预算需求建议函送自治区财政厅。
第五条 计划财务处将自治区衔接资金预算需求建议纳入年度自治区财政支农资金总体安排建议,报厅党组会议审定。计划财务处牵头做好中央和自治区衔接资金与厅管其他财政支农资金的统筹衔接。
第六条 根据中央和自治区衔接资金初步安排情况,计划财务处于每年4月组织开展资金测算分配工作。根据《管理办法》,资金测算按照因素法进行,因素包括相关人群数量及结构、相关人群收入、政策因素和绩效等考核结果,并进行综合平衡。各相关处室结合自身职能提供测算所需基础数据,在规定时限内函报计划财务处。
帮扶处提供国家和自治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名单、脱贫人口数量及占比、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分县数据、发展成效监测评价结果;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分市县数据;人口较多的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分市县数据等资料。统筹研究提出中央和自治区衔接资金需求测算的政策因素建议。
监督检查处提供巩固脱贫成果后评估结果等次为“好”的县份名单等资料,并提出激励建议。
其他处室根据测算需要提供有关支撑数据等资料。
计划财务处统筹形成年度中央衔接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自治区衔接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经厅领导审定后正式报自治区财政厅。中央衔接资金其他任务方向分配情况由相关处室负责对接。其中:乡村建设促进处负责对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主管的以工代赈任务方向;区域协作促进处负责对接自治区民宗委主管的少数民族发展任务方向;农垦处负责对接广西农垦集团主管的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任务方向;乡村产业发展处负责对接自治区林业局主管的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任务方向。
第七条 计划财务处会同各相关处室起草做好中央和自治区衔接资金使用管理的工作通知,在每批次资金下达后印发,对各地资金分配、项目库建设、资金使用管理、项目实施监管等工作提出要求。
第八条 按照自治区财政厅要求,计划财务处于每年11月开展下一年度中央和自治区衔接资金提前下达工作,原则上按照规定比例提出提前下达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按程序报厅领导审定后报自治区财政厅。计划财务处会同相关处室同步对各地就提前下达资金项目安排提出工作要求。
第三章 项目入库和监管
第九条 各相关处室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聚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指导各地结合有关行业专项规划和重点任务、当地资源禀赋条件和现实需求,以及衔接资金使用要求等,加强前期论证,科学谋划项目。
第十条 中央和自治区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选择,到村到户项目坚持“村申报、乡审核、县审定”程序。计划财务处会同相关处室印发通知,对下一年度项目入库储备等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各相关处室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各地创新方式方法,压实工作责任,切实加强对项目入库的审核把关,提高入库项目质量。入库项目要符合中央和自治区衔接资金使用管理规定,涉及“负面清单”的不得入库,不符合现有政策要求的入库项目要及时调整出库。
第十一条 各相关处室结合职责分工和本行业本领域项目入库情况,发挥行业管理作用,指导地方规范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加强项目组织实施,并跟踪调研项目实施情况,推动本行业本领域项目规范实施、及时验收。各相关处室通过多种方式,对中央和自治区衔接资金项目管理的好做法好经验进行总结和宣传。
第十二条 帮扶处会同各相关处室指导各地做好中央和自治区衔接资金项目形成资产的确权登记、管护运营、收益分配、资产处置等管理工作。政策与改革处指导各地将确权到村集体经济组织且符合条件的项目资产,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计划财务处统筹开展中央和自治区衔接资金实施项目的监督管理,牵头指导各地做好各类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整改。各相关处室积极配合,对有关批示、审计、巡视、舆情监测、群众信访等涉及中央和自治区衔接资金支持本行业本领域项目问题的,要认真调查核实情况,推动协调解决,并举一反三,健全长效机制。
第十四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牵头完善项目库信息系统,各相关处室研究提出项目库优化的意见建议。计划财务处、发展规划处、帮扶处、乡村建设促进处按职责分工对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的相关模块进行完善管理,推动实现资金项目资产管理一体化。其中:计划财务处负责项目管理、资金管理模块以及监管评价子系统、脱贫攻坚项目历史资料库;发展规划处负责帮扶产业项目风险监测模块,与相关处室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项目管理模块;区域协作促进处负责社会组织帮扶模块;帮扶处负责帮扶对象、易地搬迁后扶管理、务工监测、光伏扶贫管理、“雨露计划+”、就业帮扶车间、技能培训、资产管理等模块以及防返贫监测子系统、脱贫攻坚项目历史资料库;乡村建设促进处负责乡村建设信息监测平台。
第四章 资金项目监测和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计划财务处会同各相关处室做好中央和自治区衔接资金实施项目日常监测管理,对项目实施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调度,向各市县通报相关情况,并抄送自治区财政厅等部门相关处室和厅内各相关处室。发展规划处牵头做好衔接资金支持帮扶产业项目的全程监测。
第十六条 计划财务处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等部门相关处室,研究制定年度衔接资金(含中央、自治区、市、县各级安排的衔接资金)绩效评价实施方案,按程序报厅领导审定。
第十七条 按照年度实施方案,计划财务处组织各市县开展衔接资金(含中央、自治区、市、县各级安排的衔接资金)绩效评价自评,同时组织开展交叉实地核查工作。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等部门相关处室对实地核查情况进行集中会审,结合年度衔接资金项目平时考核情况,形成各市县绩效评价结果,经厅领导审示后,函送自治区财政厅确认结果。
第十八条 自治区财政厅、农业农村厅等相关部门联合向各市县通报绩效评价结果,督促抓好问题整改。绩效评价结果纳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考核评估,并作为中央和自治区衔接资金分配的参考因素,根据评价等次给予相应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程所称市县是指全区14个设区市以及106个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任务的县(市、区)。
第二十条 本规程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http://nynct.gxzf.gov.cn/xxgk/jcxxgk/wjzl/gntbf/t1937294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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