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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四川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数量最高限额和具体布局(2024版)》

发布时间:2024-12-10 来源: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为引导我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有序、健康发展,加强限制使用农药监督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农业农村厅制发了《四川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数量最高限额和具体布局(2024版)》(以下简称《最高限额和具体布局(2024版)》),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需符合省级农业部门制定的限制使用农药的定点经营布局。《四川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规定》(川农发〔2021〕139号)第六条规定,限用农药定点经营数量最高限额和具体布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核定和公布。

  2022年农业农村部等八部门印发《“十四五”全国农药产业发展规划》(农农发〔2022〕3号),明确要求优化经营网点布局,按照农药风险管控和供应便民的要求,严格控制限制使用农药经营网点数量。2023年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深入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省建设行动方案》(川办发〔2023〕33号),要求实施农业生产源头治理工程,加强农业投入品经营管理,从严管控限制使用农药经营网点。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2018年至今,我省先后3次以厅文制定并优化调整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数量最高限额和具体布局。鉴于限制使用农药品种逐年减少、颁证的限制使用农药门店数量基本保持稳定等情况,为适应新发展形势,农业农村厅对我省限制使用农药生产、经营、使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再次对定点经营最高限额及布局进行调整,起草形成了《最高限额和具体布局(2024版)》。

  二、制定依据

  (一)《农药管理条例》

  (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三)《四川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规定》(川农发〔2021〕139号)

  (四)《“十四五”全国农药产业发展规划》(农农发〔2022〕3号)

  (五)《四川省深入推进农产品质量省建设行动方案》(川办发〔2023〕33号)

  三、主要内容

  《最高限额和具体布局(2024版)》正文部分,提出本文件公布的同时,《关于公布四川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数量最高限额和具体布局(2021版)的通知》(川农函〔2021〕507号)废止。附件部分,确定四川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数量最高限额387家,并明确了各市(州)和县(市、区)布点的镇(乡、街道)名称。


原文链接:http://nynct.sc.gov.cn/nynct/zcjdd/2024/12/5/fff5aede17044852a81e8bbbcf7e372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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