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和《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文件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行政处罚等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促进全省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结合近年来多部法律法规规章的修订内容,我厅对2020年印发的《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和《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按规定予以公布实施。
二、制定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
2.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0号)
3.四川省行政裁量权基准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360号)
4.赋予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以职能职责范围为准)行政处罚权力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
三、主要内容
《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共23条,主要对我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规范作出原则性规定,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增加在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等相同或相近的情况下,同一行政区域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一致的原则性规定;更新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所适用情形的一般性规定;更新对违法行为的处理规定;增加对证据收集与陈述申辩的程序性规定等。
《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按照行业种类和职责分工,共分为种植业领域、畜牧业领域、渔政水产领域三个大类、28个大项、387个小项。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更新处罚依据;明确违法行为的裁量阶次;根据法律要求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因素,更新适用情形及裁量基准等。其中,在适用情形及裁量基准的划分上,始终坚持以下两个原则:一是阶次分明,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将每个违法行为划分为从轻、一般、从重三个裁量阶次,在法定幅度内分别明确适用情形和裁量标准。二是尽量量化,从货值金额、违法所得、违法次数等方面进行划分;不适宜量化的,从危害后果、情节性质等方面进行划分,确保裁量标准合理、可操作性强。
四、需要重点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文件名称的问题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将原《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名称修改为《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和《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述更加准确。
(二)关于裁量阶次的问题
《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结合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将违法行为划分为从轻、一般、从重三个阶次,便于执法人员及行政处罚相对人清晰、准确地判断违法行为所处阶次。在此原则基础上,根据个别领域、个别事项的自身特点,对部分细项的裁量阶次作了进一步细化或减少,以符合操作实际。
(三)关于不予处罚的认定问题
《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增加了“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等情形下不予处罚的情况,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衔接,使得农业行政处罚权的行使更加人性化。在《基准》的部分条款中,也增加了“不予处罚”的裁量阶次和对应的适用情形,进一步为柔性执法实践提供了制度依据。
(四)关于证据收集与陈述申辩问题
《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增加了“承办机构收集可能影响行政处罚裁量的证据时,应当将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记录在案”的规定,旨在规范农业农村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中行使裁量权的程序,保证农业行政处罚决定更加规范、公正。
原文链接:http://nynct.sc.gov.cn/nynct/zcjdd/2024/12/4/abc6d137c9e24ceb9ced90d9a6fc3a8c.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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