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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严格农田工程建设监理八条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2-19 来源: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琼农规〔2024〕16号

  

  各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为加强农田工程建设,规范农田工程监理活动,提高工程建 设质量,持续发挥工作,现将《严格农田工程建设监理八条措施》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市县农业农村局可结合实际,制定相 应规定、措施,进一步规范农田工程监理工作。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11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严格农田工程建设监理八条措施

  

  为规范高标准农田、小型农田水利、耕地质量提升等农田工程建设监理工作,解决监管不严格、监理不履职不尽职,影响工程质量等问题,依据农田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建设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第一条市县农业农村局须认真履行农田工程建设监理的工作监管职责,将其纳入工程质量建设议事内容,建立监督检查机制,规范化管理。原则上每周听取农田项目监理工作汇报,研究工作安排,并开展监理履职情况检查,及时纠正监理工作不到位、不规范等行为。发现违法违规问题严肃处理。严禁发生以监理代替项目监管或对监管工作不管不问等问题。

  第二条项目业主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选定监理单位。监理单位须具备农林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土壤改良工程相关资质,行业信用和业绩好,专业能力强。严禁以挂靠、转让等方式承接农田工程监理;严禁被列入失信名单或被审计、纪检等部门通报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监理单位参与农田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第三条农田工程项目业主须强化项目监理管理工作首要责任意识,参照《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14),结合项目建设实际,制定项目监理工作管理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内容、安排和要求。建立月报告和专题研究工作制度,项目业主须每月检查监理工作不少于3次,召开专题会议不少于1次。对监理工作开展“四不两直”检查,督促监理人员严格按照行业规范和工作计划落实监理工作。严禁项目业主当“甩手掌柜”,工作检查“蜻蜓点水”。

  第四条市县农业农村局在农田工程开工前,须组织施工、监理和项目业主等相关人员学习农田项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有关要求,明确监理工作重点及注重事项,使各参建单位切实掌握农田工程建设的导向性、规范性、强制性等规定和要求。

  第五条项目业主在农田工程开工前,须组织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技术交底;实地进行项目施工和监理方案研究,明确工艺路线、质量标准和进度节点等要求;施工图须经监理单位核查和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用于施工。

  第六条监理单位严格依据工程质量法律法规、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开展监理工作,建立规范的项目监理工作制度,主动与设计、施工单位对接,加强与项目业主沟通。落实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严禁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出现缺勤脱岗、“遥控监管”等虚假监理行为。

  第七条监理单位须按照监理规范和合同要求,采取现场记录、文件审核、监理通知、旁站监理、巡视检查、跟踪检测、平行检测、见证取样检测和组织协调等措施开展监理工作。严格核查工程设计是否符合农田工程质量标准;严格核验原材料、中间产品的质量,复核工程施工质量;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并督促落实;严格审查资金使用计划,复核并确认工程量,签发工程款支付凭证;严格审查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并监督实施,巡视并检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严格工程验收,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原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监理单位须根据建设检测法规,执行见证送检制度,确保工程质量检测的真实性,严厉查处弄虚作假的行为。组织土壤改良工程监理时,监理单位须全面监管农业投入品数量与质量,按批次核查并抽样送检至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的实验室检测,出具检测报告。须在农业投入品发放、施用等耕地土壤质量提升作业环节建立台账,进行过程记录和技术把关。须依据《耕地质量等级》标准,在工程实施前后规范抽样检测,制定、执行监测计划,评估土壤改良效果,确保地力符合《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中土壤改良、障碍土层消除、土壤培肥的建设要求,达到相应耕地质量等级标准。

  第八条严格监理工作纪律要求,严禁监理与设计、施工单位和项目业主串通,弄虚作假、虚增工程量等违法行为,其工作成效纳入全省农田工程建设信用评价。各市县农业农村部门须设立专项举报电话,在项目区公示监理单位和负责人,项目业主、项目监理人员须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本措施自2024年12月15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原文链接:https://agri.hainan.gov.cn/hnsnyt/xxgk/tzgg/xztz/202412/t20241217_37875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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