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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办法》《海南省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2-19 来源: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作者:佚名

  

  琼农规〔2024〕15号

  各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向种图强”的安排部署,进一步完善我省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制度,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我厅修订了《海南省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办法》和《海南省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11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保证农业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参照农业农村部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有关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救灾备荒种子储备,是指为应对遭遇特、重大自然灾害及市场供应出现短缺时进行的种子储备,主要用于调控种子市场、平抑种子价格、搞好灾后农业生产自救。

  第三条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省级种子储备管理的组织实施,指导全省种子储备与调剂工作。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配合做好本辖区种子储备管理的组织实施。

  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补助资金列入省本级财政年度预算。

  第二章 储备计划与任务落实

  第四条 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全省农业用种数量和自然灾害发生、应急补缺等情况,确定每年种子储备计划。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的品种应通过审定、登记或认定,适宜海南省生态区内生产种植。救灾储备种子主要包括水稻、玉米、大豆、蔬菜等优势作物。

  第五条 承储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在海南省境内,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资质;

  (二)具有拟储备品种的生产经营权或获得生产经营单位的授权,储备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品种必须是自有品种权或获得品种权人书面授权;

  (三)具有相应的种子仓储能力;

  (四)有良好信誉,近3年无违法生产经营种子记录。

  第六条 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计划按以下程序确定:

  (一)省农业农村厅每年组织专家制定当年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计划,明确储备的作物种类、数量、补助标准等;根据储备计划,网上征集承储申报单位。

  (二)适时组织专家评审,公开、择优确定承储单位。

  (三)与承储单位签订种子承储合同,载明储备作物、品种、数量、质量、期限、补贴费用等,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承储单位根据下达的种子储备任务和签订的承储合同安排种子生产,做好种子收储、加工和保管等工作,并专账记载。承储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储备作物种类、品种和数量。确需进行调整的,必须报省农业农村厅批准。

  第八条 储备种子的质量和贮藏要求,应当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承储单位应当定期检查,并做好记录,确保储备种子质量。

  第九条 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期以合同约定为准。储备期满后,储备种子由承储单位自行处理。

  第三章 补助资金拨付与使用

  第十条 补助资金实行包干使用,用于承储单位在储备省级救灾备荒种子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加工运输、贮藏保管、种子检验、自然损耗、转商亏损或贷款贴息等费用。

  第十一条 每年储备种子入库后,种子质量经省农业农村厅检验合格、数量验收达合同要求后,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至各承储单位。

  第十二条 承储单位要建立项目资金明细账,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相关规定,按规定的用途使用,确保资金安全。

  第四章 救灾备荒种子调用

  第十三条 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在储备期间的调用权归省农业农村厅。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用。

  第十四条 因自然灾害、调剂市场供需矛盾等原因,需要调用省级储备种子的,由调用储备种子的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向省农业农村厅提出书面申请,省农业农村厅按程序审核、调拨。

  第十五条 救灾备荒种子调用价格原则上参照收储时的市场价,具体由调入方和调出方协商,严禁哄抬物价。

  第十六条 调用结束后,调出种子的承储单位和调入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将储备种子调出和使用情况报告省农业农村厅。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 省农业农村厅应当按照储备要求定期对承储单位及储备种子质量进行检查,对补助资金的申报、使用、管理进行监督,确保储备任务按要求落实、补助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承储单位应当于每年储备任务结束后的次月底将本年度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总结报省农业农村厅。

  第十九条 承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储备作物种类、品种或数量,擅自调用省级救灾备荒种子的,未按国家或行业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贮藏要求储备种子的,存储期间质量抽检不合格的,收回或不予发放补助资金,3年内不再安排承担救灾备荒种子储备任务,情节特别严重的,永久取消其承储资格。

  第二十条 承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截留、挪用补助资金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收回或不予发放补助资金,3年内不再安排承担救灾备荒种子储备任务,情节特别严重的,永久取消其承储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1年1月15日印发的《海南省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海南省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的意见》《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基因库的建立或者确定、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畜禽遗传资源,是指列入《海南省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中的畜禽、蜂、蚕品种。

  第三条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全省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基因库的管理,并负责建立或者确定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基因库。

  省级畜牧技术推广机构承担全省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基因库的技术指导和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基因库的日常管理,并负责建立或者确定市(县)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

  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对已处于濒危或濒临灭绝状况的畜禽遗传资源采取临时保护措施。符合条件的,优先确定省级保种场。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场址在原产地或与原产地自然生态条件一致或相近的区域。

  (二)场区布局合理,生产区与办公区、生活区隔离分开。办公区设技术室、资料档案室等;生产区设置饲养繁育场地、兽医室、隔离舍等;无害化处理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及粪污收集处理设施设备等。

  防疫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

  (三)有与保种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主管生产的技术负责人具备大专以上相关专业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直接从事保种工作的技术人员需经专业技术培训,掌握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四)种畜禽来源清楚,符合品种特征特性,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准。

  (五)有切实可行的保种方案,包括保种原则、保种目标、保种方法、技术路线、保障措施、保种效果监测等。

  (六)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健全的饲养、繁育、免疫等技术规程,有完整的保种记录和档案资料。

  (七)在农业农村部和省农业农村厅的种畜禽管理系统进行了登记备案,并有定期更新的生产数据记录。

  (八)符合种用标准的单品种基础畜禽数量要求:

  猪:母猪100头以上,公猪12头以上,三代之内没有血缘关系的家系数不少于6个。

  牛、马:母畜150头(匹)以上,公畜12头(匹)以上,三代之内没有血缘关系的家系数不少于6个。

  羊:母羊250只以上,公羊25只以上,三代之内没有血缘关系的家系数不少于6个。

  鸡:母鸡300只以上,公鸡家系数不少于30个。

  鸭、鹅:母禽200只以上,公禽家系数不少于30个。

  兔:母兔300只以上,公兔60只以上,三代之内没有血缘关系的家系数不少于6个。

  蜂:60箱以上。

  濒危或濒临灭绝的抢救性保护畜禽品种基础种群数量要求由海南省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根据保种实际需要确定。

  第六条 省级畜禽遗传资源基因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场所。

  (二)有遗传材料保存库、质量检测室、技术研究室、资料档案室等;有畜禽遗传材料制作、保存、检测、运输等设备;具备防疫、防火、防盗、防震等安全设施;水源、电源、液氮供应充足。

  (三)有从事遗传资源保护工作的专职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70%;从事畜禽遗传材料制作和检测工作的技术人员需经专业技术培训。

  (四)有相应的保种计划和质量管理体系、出入库管理、安全管理、消毒防疫、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度,以及遗传材料制作、保存和质量检测技术规程;有完整系统的技术档案资料。

  定期对遗传材料进行更新,清晰记录遗传材料更新情况。

  (五)保存列入《海南省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地方品种(类群)数量6个以上(含)。

  (六)保存单品种遗传材料数量和质量要求:

  猪单品种冷冻精液数量5000剂以上;普通牛、水牛、山羊单品种冷冻精液保存3000剂以上。

  普通牛、山羊单品种冷冻胚胎保存200枚以上。

  家畜单品种冷冻体细胞保存500份以上,其中公畜不少于10头,母畜不少于25头。
供体畜来源于6个以上三代之内没有血缘关系的家系,符合本品种标准,系谱清楚,无传染性疾病。胚胎质量为A级,精液、体细胞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其他畜禽品种、濒危或濒临灭绝畜禽品种的遗传材料保存数量和质量要求,由海南省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根据保种实际需要和应保尽保的原则确定。

  第三章 建立和确定程序

  第七条 建立或者确定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基因库,应当符合海南省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

  第八条 从事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内畜禽资源保护工作,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申报。

  第九条 申请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基因库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根据省农业农村厅申报指南,向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见附表)。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土地使用手续等有关证明复印件,根据申请主体、申请类型实际情况提供。

  (三)按照第二章规定条件编写的申请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

  (四)系谱、繁育记录等有关证明材料,暂未建立系谱、繁育记录的需提供具体到村或养殖场(户)的种畜禽来源记录。

  (五)保种场需提交《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

  第十条 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申报指南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报省农业农村厅。

  第十一条 省农业农村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审验,形成审验意见。

  第十二条 省农业农村厅综合申报情况、专家审验意见,结合本省畜禽遗传资源保护情况,确定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基因库,并予以公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基因库经公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其名称、地址、性质或者保护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按原程序重新申请。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报告省农业农村厅。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基因库的技术指导工作。

  第十五条 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应当严格实施保种方案,开展选种选配工作,确保种群体的数量和质量,并准确、完整记录畜禽品种的基本信息。

  第十六条 省级畜禽遗传资源基因库应当根据保种计划和工作需要,定期采集、补充和更新畜禽遗传材料,有条件的要对保存的遗传材料进行备份。

  第十七条 享受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基因库,未经农业农村部或者省农业农村厅批准,不得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继续从事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工作的,应及时向原批准单位报告。

  第十八条 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基因库涉及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事项的,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对于《海南省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内的同一品种(类群),在全省范围内建立保种场数量原则上不多于2个。

  第二十条 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基因库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将上年度工作报告报送省级畜牧技术推广机构。保种场工作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群体规模数量。

  (二)主要性状的变化情况。

  (三)保护与选育的主要工作。

  (四)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措施和建议。

  基因库工作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畜禽遗传材料采集保存品种及数量。

  (二)畜禽遗传材料制作质量检测情况。

  (三)畜禽遗传材料供体疫病检测情况。

  (四)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措施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基因库的保种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发现保种工作存在重大问题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及时向省农业农村厅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二条 省级畜牧技术推广机构每年组织专家对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基因库的保种效果进行评估,确定保种效果等级,形成书面评估意见,并将评估结果报省农业农村厅。保种效果分良好、合格、较差3个等级。

  第二十三条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基因库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基因库资格: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情节严重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

  (三)擅自变更地址或者保护内容的,或者擅自变更名称、性质等,且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的。

  (四)连续两年不提交年度工作报告的。

  (五)连续两次省级保种效果评估为较差等级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保种场,是指有固定场所、相应技术人员、设施设备等基本条件,以活体保护为手段,以保护畜禽遗传资源为目的的单位。

  (二)基因库,是指在固定区域建立的,有相应人员、设施等基础条件,以低温生物学方法为手段,保护多个畜禽遗传资源的单位。基因库保种范围包括组织、胚胎、精液、卵、体细胞、基因物质等遗传材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1年1月15日印发的《海南省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原文链接:https://agri.hainan.gov.cn/hnsnyt/xxgk/tzgg/xztz/202412/t20241217_37875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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