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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2-19 来源: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各市自然资源和林业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进一步加强风景名胜区管理,规范各类建设活动,推动全省风景名胜区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 

  近年来,全省各级自然资源和林业主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风景名胜区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进一步规范,风景资源得到了有效保护和利用。同时,部分风景名胜区管理不严,仍然存在未批先建、违规建设等非法侵占风景名胜区的现象,有些地方出现了违法扩建公墓的问题,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各级自然资源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坚定扛牢“走在前、挑大梁”的使命担当,进一步加强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以高水平保护推动高质量发展。 

  二、运用科学手段,切实提高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水平 

  促进风景名胜区智慧景区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实现重要景区、景点精细化管理。开展风景名胜区资源本底调查,结合相关规划编制等工作,进行全面系统和标准化的记录、整理和评估。到2026年,建立起风景名胜区综合管理数据库和电子信息系统,及时掌握风景名胜区内各类建设项目及资源保护状况。利用先进的规划理念和科学的信息技术手段,对风景名胜区内的自然和人文景观资源实施严格保护,实现自然资源的多样性、安全性、完整性,对风景名胜区内的人文景观资源进行保护和利用,保持其原真性和历史文脉,全面提升我省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水平。

  三、按照有序原则,认真做好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编制工作

  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委托审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的通知》(办保字〔2023〕206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审查审批要点〉的通知》(办保字〔2024〕132号)等文件要求,严格落实《山东省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暂行)》,有序开展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工作。详细规划由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主管部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组织编制。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后,按规定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备案;省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复的详细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对空间布局、开发利用强度等内容作出修改的,应当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确需对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或项目布局选址等进行微调的,应在充分论证基础上,在详细规划中编制专题报告。

  四、严格审批制度,规范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管理

  严格按照《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对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选址方案进行核准。符合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对不符合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不得违规审批。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家和省重大建设项目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22〕137号)执行。

  五、坚持问题导向,提升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能力

  综合运用“天上看、地上查、网上管”等手段,强化风景名胜区日常监管,加强问题点位核查,建立问题台账,制定整改方案。要通过“互联网+监管”和“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监督,依法依规及时处置风景名胜区内破坏风景名胜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事件。

  要定期组织排查景区安全隐患,重点对游览步道、栈道、码头等基础设施,缆车、索道等设施进行认真排查、定期检修;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地方要及时加挂安全警示标识,并对山体危石、滑坡地带及森林防火设施等进行除险加固;要合理限制游客流量,严格按照核定游客容量、游乐设施安全承载能力、交通设施规划等,采取提前预约、错峰限流等措施,有序组织游览观光;要制定森林火灾、安全事故、恶劣天气、文体活动等应急预案,强化应急演练,增强应急救援能力,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12月9日


原文链接:http://dnr.shandong.gov.cn/zwgk_324/xxgkml/ywdt/tzgg_29303/202412/t20241218_47785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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