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耕地开垦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兵自然资规〔2025〕2号
各师市,兵团相关部门:
为规范耕地开垦费管理工作,确保耕地开垦费依法依规及时征收,经兵团同意,现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耕地开垦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兵团自然资源局兵团财政局
2025年5月23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耕地开垦费
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耕地开垦费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的意见》《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兵团党委办公厅兵团办公厅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等相关要求,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依法依规及时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
第三条 在兵团制定耕地开垦费标准前,耕地开垦费暂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有关标准缴纳。对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缴费标准按照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的两倍执行。
第四条 耕地开垦费根据管理权限,由兵团和师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征收。
第五条 耕地开垦费应当在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时足额缴纳,缴费凭证作为申报材料要件。涉及未确定缴纳主体的项目,由师市、团场安排资金代缴,并纳入土地供应成本。
第六条 耕地开垦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及时足额缴入同级财政,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条 耕地开垦费主要用于新开垦耕地支出、通过交易调剂等方式取得补充耕地指标的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 耕地开垦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收尽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或缓征耕地开垦费,不得擅自调整耕地开垦费的征收范围和标准。
第九条 师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年度统计耕地开垦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建立工作台账,于每年12月底前分别报送兵团自然资源局和兵团财政局。
第十条 对擅自减免、缓征、调整耕地开垦征收范围及标准,贪污、侵占、挪用、截留耕地开垦费的,相关部门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兵团自然资源局、兵团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原文链接:http://zrzy.xjbt.gov.cn/c/2025-07-14/842309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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