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访问土地资讯网!

当前所在:首页 > 土地资讯 > 正文

关于《昆明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修订)》行政处罚事项立法听证会报告的公告(第3号)

发布时间:2025-11-06 来源: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作者:佚名

  根据立法听证有关规定,现将听证报告予以公布。需要了解听证会其他有关情况的,可以与我单位联系。

  联系地址:昆明市呈贡新区市级行政中心4号楼(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邮 编:650000

  联 系 人:胡超伦、杨晓兵

  联系电话:63162991

  邮 箱:kmszjjcpc@163.com

  附:《昆明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修订)》行政处罚事项立法听证会听证报告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昆明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修订)》行政处罚事项立法听证会听证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为提高地方性法规的立法质量,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昆明市滇池管理局于2025年8月4日举行了《昆明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修订)》行政处罚事项立法听证会,直接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现将有关事项报告如下:

  一、听证事由

  对《昆明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修订)》行政处罚事项是否适当,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听证准备情况

  7月2日,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局网站(zfjs.km.gov.cn/c/2025-07-02/4998123.shtml)上公布了《关于举行<昆明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修订)>行政处罚事项立法听证会的公告》(第一号),向社会各界公告了听证事项、听证时间、听证代表名额及其产生方式、报名时间方式和要求等事项。

  7月29日,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局网站(zfjs.km.gov.cn/c/2025-07-29/5004859.shtml)上公布了《关于举行<昆明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修订)>行政处罚事项立法听证会的公告》(第二号),向社会各界公布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听证代表、决策发言人等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等事项。

  三、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

  时间:2025年8月4日(星期一)下午14:30

  地址:市级行政中心4号楼南门4楼491室

  四、听证主持人、记录人、监察人、听证代表人基本情况

  (一)听证会主持人

   戴 伟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二)听证委员

  殷 殷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更新改造管理处四级主任科员

  毕定龙 昆明市滇池管理局污水管理处处长

  何 伟 昆明市滇池管理局联排联调中心副主任

  (三)决策发言人

   向黎明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镇排水管理处处长

   宋妙琪 昆明市滇池管理局排水管理处副处长

  (四)听证监察人

  韩 凯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纪委委员

  (五)听证记录人

  杨 伟 云南望天树科技有限公司速记员

  (六)听证代表

  陈 明 昆明市人大法工委二级调研员

  田有伦 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收费管理处副处长

  李 颍 昆明市城市管理局副处长

  张 翼 昆明市市场监管局法规处工作人员

  曾宝圣 昆明市防汛抗旱办公室二级主任科员

  汪 云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四级调研员

  杜惠超 昆明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法规处工作人员

  耿 冉 昆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设计人员

  夏 钰 昆明滇池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专员

  马晶晶 昆明排水设施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师

  李 维 昆明渝润水务有限公司部门长

  杨金国 昆明南方水务有限公司副厂长

  周 啟 昆明普照水质净化管理有限公司厂长

  徐 涛 广东华商(昆明)律师事务所主任

  张仪晓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七)旁听人员

  市民代表。

  五、听证陈述的主要意见

  会议期间,到会听证代表就听证事项陈述了各自的意见和建议。听证代表发言紧扣主题,观点明确。主要意见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上位法依据、上位法类似措施等方面。

  (二)梳理涉及个人处罚是否区分单位。

  (三)核实第49条上位法依据及自由裁量范围、第五十一条与第三十二条对应关系、公平性竞争审查程序等。

  六、听证机关对听证情况的评说

  经听证委员合议总结,认为《昆明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修订)》行政处罚事项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观点鲜明、内容客观公正。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昆明市滇池管理局对听证代表提出的7条意见和建议将进行进一步梳理,对于代表们提出的合理性建议,将认真采纳,并在《条例》中作出相应修改和完善。

  七、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一)有上位法依据的罚则条款,与上位法表述一致。

  (二)第四十九条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表述一致。

  (三)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规定”。

  (四)公平性竞争审查程序已完成。

  (五)对单位、个人、排水户等违法主体区分,进一步核实。


原文链接:https://zfjs.km.gov.cn/c/2025-08-14/5009789.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网概况 联系我们 会员服务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广告服务 本网招聘 三农项目简介 投稿服务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土地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土地资讯网 tdzxw.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019387、010-80440269、010-69945235
监督电话:18516948318,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敬胜胡同甲3号东侧;第二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
邮箱: qgsndy@163.com 客服QQ : 2909421493 通联QQ : 213552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