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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昆明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修订)(听证稿)》听证会报告的公告(第3号)

发布时间:2025-11-06 来源: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作者:佚名

  根据立法听证有关规定,现将听证报告予以公布。需要了解听证会其他有关情况的,可以与我单位联系。

  

  联系地址:昆明市呈贡新区市级行政中心4号楼(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邮 编:650000

  联 系 人:胡超伦、杨晓兵

  联系电话:63162991

  邮 箱:kmszjjcpc@163.com

  附:《昆明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修订)》(听证稿)听证报告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8月11日

  

  

  关于《昆明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修订)》(听证稿)听证会听证报告

  

  为了在立法工作中充分发扬民主,体现民意,集中民智,增加立法工作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促进立法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提高立法质量,根据立法程序有关要求,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昆明市滇池管理局于2025年7月30日举行了《昆明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修订)》(听证稿)听证会,直接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现将有关事项报告如下:

  一、听证事由

  对《昆明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修订)》(听证稿)是否适当,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听证准备情况

  2025年6月30日,在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zfjs.km.gov.cn/c/2025-06-30/4996285.shtml)上公布了《关于举行<昆明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修订)>(听证稿)听证会的公告》(第一号),向社会各界公告了听证事项、听证时间、听证代表名额及其产生方式、报名时间方式和要求等事项。

  2025年7月24日,在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zfjs.km.gov.cn/c/2025-07-24/5003318.shtml)上公布了《关于举行<昆明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修订)>(听证稿)听证会的公告》(第二号),向社会各界公布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听证代表、决策发言人等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等事项。

  三、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

  时间:2025年7月30日(星期三)下午14:30

  地址:市级行政中心4号楼南门4楼491室

  四、听证主持人、记录人、监察人、听证代表人基本情况

  (一)听证会主持人

   戴 伟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二)听证委员

  符安庆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建设处副处长

  殷 殷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更新改造管理处四级主任科员

  何 伟 昆明市滇池管理局联排联调中心副主任

  (三)决策发言人

   向黎明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镇排水管理处处长

   郑 涛 昆明市滇池管理局四级高级主办

  (四)听证监察人

  韩 凯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纪委委员

  (五)听证记录人

  杨 伟 云南望天树科技有限公司速记员

  (六)听证代表

  杨俊杰 昆明市人大代表,市人大城环委副主任委员

  李君婷 昆明市政协委员,盘龙区房屋安全鉴定和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正高级工程师

  李 颍 昆明市城市管理局副处长

  杜惠超 昆明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法规处工作人员

  张 翼 昆明市市场监管局法规处工作人员

  朱伟俊 昆明市园林绿化局工作人员

  邓 超 昆明市农业科学研究院工作人员

  李 薇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

  钟 辉 昆明市防汛抗旱办公室副处长

  马晶晶 昆明排水设施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师

  谢 丹 昆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

  张 桦 云南嘉华亮讯咨询有限公司原技术顾问

  陈钟鑫 昆明建投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师

  王 猛 重庆坤源衡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杨开元 云南涛岳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主任

  (七)旁听人员

  市民代表。

  五、听证陈述的主要意见

  会议期间,到会听证代表就听证事项陈述了各自的意见和建议。听证代表发言紧扣主题,观点明确。主要意见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条例稿本已基本完善,加快立法进程、尽快报审。

  (二)所有条款,尤其是处罚条款要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

  (三)建议研究是否有必要出台细则。

  (四)加强污泥资源化利用水平。

  (五)对“公开竞争”、“排水设施费用”、“老旧小区改造费用及主体责任”等问题进一步研究。

  六、听证机关对听证情况的评说

  经听证委员合议总结,认为《昆明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修订)》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观点鲜明、内容客观公正。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昆明市滇池管理局对听证代表提出的16条意见和建议将进行进一步研究,对于代表们提出的合理性建议,将认真采纳,并在《条例》中作出相应修改和完善。

  七、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

  (一)在保证立法质量前提下,进一步提速立法工作。

  (二)对相关法律法规依据,进一步补充完善。

  (三)针对污泥资源化处理处置,在第三十三条中增加表述“遵循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

  (四)在第四十二条增设“依法”二字,实现与住建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衔接。

  (五)对采用“公开竞争”表述准确性、“排水设施费用”内容涵盖等问题进一步核实。

  (六)待条例正式出台施行后,根据昆明市实际情况再适时研究制定细则。

  (七)老旧小区改造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等文件规定。


原文链接:https://zfjs.km.gov.cn/c/2025-08-11/500872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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