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增加“光伏用地”性质扶持地方投融资平台的建议》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代表第20230479号建议的答复
陈建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批准增加“光伏用地”性质扶持地方投融资平台的建议》收悉。经研究,根据我厅职责,现答复如下:
一、制定土地用途分类属国家事权,光伏用地地类需按国家标准认定
2019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完善技术标准体系,按照“多规合一”要求,由自然资源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构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技术标准体系,修订完善国土资源现状调查和国土空间规划用地分类标准。2020年11月,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以下简称《分类指南》)。《分类指南》的发布实施,为建立统一的国土空间用地用海分类,实施自然资源统一管理、合理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提供了基础,为进一步规范和管理光伏发电产业用地提供了地类认定的依据。光伏发电产业用地地类认定应按照全国统一的《分类指南》确定。
光伏项目一般利用未利用地、存量建设用地或其他农用地,或者结合农光互补、渔光互补等进行建设,光伏方阵用地在不改变地表形态、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仍按现状地类管理,不办理建设用地审批和土地征收手续,不能办理不动产权证用于抵押融资等;光伏配套设施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可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我厅将积极向自然资源部汇报沟通,在土地用途分类标准修订时,进一步研究探索完善光伏用地的土地用途分类认定,统筹考虑地面集中式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等不同的用地类型。
二、积极支持光伏发电产业用地
近年来,我省将光伏发电作为能源结构转型升级的重要抓手,省自然资源厅积极支持光伏发电绿色能源发展,主动做好光伏发电项目用地服务工作。
一是加快推进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报批,引导项目合理布局。指导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加强与发展改革、能源等有关部门对接沟通,做好国土空间规划与光伏发电产业发展等相关专项规划的衔接协调,合理布局光伏发电项目,鼓励利用未利用地、存量建设用地以及道路两旁、零星边角地块等发展光伏发电产业。充分发挥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统筹协调作用,在符合“三区三线”管控规则前提下,符合国家印发的《光伏发电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要求的光伏发电项目,经可行性论证后,可统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作为审批光伏项目新增用地的规划依据。
二是加快光伏项目用地审查报批手续办理。光伏方阵用地在不占用耕地、不改变地表形态、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允许以租赁等方式使用,用地单位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国有土地权利主体、当地乡镇政府签订用地与补偿协议,报当地县级自然资源和林草主管部门备案,无需按建设用地审批;配套设施用地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其中,符合光伏用地标准,位于方阵内部和四周,直接配套光伏方阵的道路,可按农村道路用地管理,其他道路按建设用地管理。
三、下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我厅将严格落实国家及省有关工作部署,积极推进全省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获批实施,为光伏项目用地提供规划支撑。同时,对于符合要求的光伏项目,指导市县加快办理项目用地手续,保障项目用地用林用草合理需求。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6月20日
原文链接:http://dnr.shandong.gov.cn/zwgk_324/xxgkml/jyta/rddbjyblqk/202306/t20230625_43570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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