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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纠正土地执法问题的建议》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代表第20230816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3-07-11 来源: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佚名

  王贤亭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纠正土地执法问题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结合我厅职能,现答复如下:

  一、清理果树问题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规定,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和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从事林果业以及挖塘养鱼,对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2020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明确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和用途管制,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特别是保障稻谷、小麦、玉米三大谷物的种植面积;一般耕地应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同时,要求坚决遏制住耕地“非粮化”增量,对存量问题摸清情况,从实际出发,分类稳妥处置,不搞“一刀切”。2021年,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要求各地按照坚决止住新增、稳妥处置存量的原则,对于国办发〔2020〕44号文印发之前,将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根据实际情况,稳妥审慎处理,不允许“简单化”“一刀切”,统一强行简单恢复为耕地。

  依据国家关于耕地“非粮化”问题整改处置相关要求,2022年5月,我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印发《关于贯彻自然资发〔2021〕166号文件严格耕地用途管制的实施意见》(鲁自然资字〔2022〕77号),要求各地加强对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政策的宣传和解读,增进社会公众对政策的理解。在耕地整治恢复工作中,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系统谋划,稳妥推进,坚决防止“简单化”“一刀切”。

  对于您提出的“不少村民已种植多年的果树,被航拍后,土地部门责令村民伐树,激化了干部群众的矛盾”的情况,我厅已督促青岛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实了解相关情况,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区分新增问题和存量问题,指导市县在严守耕地保护红线的同时,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二、机耕路硬化问题

  根据《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农村道路是指:在农村范围内,2.0m≤北方宽度≤8m,用于村间、田间交通运输,并在国家公路网络体系之外,以服务于农村农业生产为主要用途的道路(含机耕道)。对经依法批准的新增农村道路等占用一般耕地的,应纳入县级耕地年度“进出平衡”总体方案,落实耕地年度“进出平衡”;对经查证,确属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土地卫片执法图斑合法性判定规则>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337号)中农村道路翻新判定规则,对《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 〔2021〕166号)下发之前已经建设的农村道路,在不改变原有规模前提下的翻新(如铺设水泥、柏油地面等)形成的图斑或地块,判定为实地未变化。

  对于您提出的“农村村庄多年的机耕用路,因为泥泞,村庄筹建资金将路面硬化,土地部门同样责令清除”的问题,我厅将责成青岛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实了解相关情况,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区分新建、翻新、违法等实际情况,分类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三、下一步工作

  我厅将进一步加强对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政策的宣传和解读,增进社会公众对政策的理解,充分尊重群众意愿,指导市、县系统谋划,稳妥有序推进耕地整治恢复工作,做到既依法依规,又合情合理,坚决防止“简单化”“一刀切”。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6月16日


原文链接:http://dnr.shandong.gov.cn/zwgk_324/xxgkml/jyta/rddbjyblqk/202306/t20230625_43570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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